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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时坠落致九级伤残
南昌装修网获悉,2013年7月3日,谭某与曾某签订一份《施工协议》,约定由曾某将一商铺楼梯改装工程承包给谭某,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拆除原有的楼梯,重新浇铸新的钢筋混凝土楼梯,以及垃圾清运等内容,工程总价为6200元,谭某自行提供涉及工程的机械设备和其他设施,并自行负责工作之中的安全事宜。
2013年7月4日上午,谭某自带机械设备进行工作,在拆除旧楼梯时,因楼梯底部制作不牢,导致其从近3米的高处坠下受伤。南昌装修网了解到,谭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遂向法院起诉。后经曾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谭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为:谭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无水泥浇铸资质需自担七成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据南昌装修网了解,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谭某、曾某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即雇佣合同)还是承揽合同。谭某自行提供劳动设备(机械设备),且谭某须完成双方约定的承包事宜并经曾某验收合格后,谭某才能得到报酬6200元,其符合承揽关系中一方提供劳动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主要法律特征。谭某作为承揽方,其无水泥浇铸施工资质,谭某在该事件中存在过错,需承担70%的责任。曾某作为工程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原告施工,其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30%的责任。对于谭某的损失,谭某主张的各项费用经法院核算共计104784.16元。上述费用由谭某自行承担73348.91元(104784.16元×70%),由曾某承担31435.25元(104784.16元×30%)。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