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装饰公司了解到,2013年10月,吴某、龚某购买国金印象小区房屋一套。据购房合同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在超过规定交付期限一个月后仍未前来办理交付手续的,每日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由此产生的后果及其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开发商索赔近3万
2014年12月19日,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五方验收上述小区住宅楼合格。2015年11月11日,开发商委托一律师事务所通过EMS向龚某的户籍地址发送要求其于2015年11月25日前办理收房手续的律师函,EMS跟踪信息单显示龚某于2015年11月19日签收。
另查明,吴某、龚某与开发商于2016年9月20日办理了收房手续,并签署了交房结算清单。据南昌装饰公司了解,开发商认为,从2015年12月26日至被告收房之日天数为269天,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吴某、龚某应按日向开发商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应付28695元。
判业主赔1500余元
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南昌装饰公司了解到,基于公平原则,调整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的数额,计算标准为:以被告按揭贷款金额5%即74万元×5%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共269天,金额合计1563.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