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装修网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南昌中院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二审刑事裁定,同意上诉人撤回上诉,维持原审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龚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据南昌装修网了解,湖北某装饰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在南昌市成立分公司,经营室内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等,龚某被任命为分公司负责人,吕某被任命为分公司市场营销部总监。为向市场推销公司室内装修业务,创经济收益,吕某于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间,在征得龚某同意后,向公司陆续预支2万元左右资金,按每条0.5元至0.8元不等价格向他人购买南昌地区几个房地产楼盘的小区名称、业主姓名、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约2万条,并将购得的业主信息采取电脑截屏、截图方式通过微信或者QQ邮箱发给公司电销部员工,让员工打电话给业主推销公司家装业务。2016年9月,因业主报案,此案案发,公安机关在扣押的电脑主机发现储存业主信息共计11030条。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龚某身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为了本公司的利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1030条,情节严重,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人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可从轻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南昌装修网了解到,一审宣判后,吕某、龚某均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二人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吕某、龚某撤回上诉申请系自愿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法裁定准许二人撤回上诉,原审法院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