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求意见稿,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域、道路等;修建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翻建、改建、修缮房屋,装饰、装修、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标志、临街广告等,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并按程序报批,做到修旧如旧。政府可以在产权所有人自愿的前提下,通过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方式,收购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房屋的产权。传统建筑、房屋原住户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各地根据实际,可以安排宅基地建房。